在中国争图是否侵犯肖像权?

其实,doo-doo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社会名词。嘟嘟在大家眼里老少皆宜,很多人的微信颜文字里都收集了各种搞笑的表情。还有一种是以人脸恶搞为主的涂鸦。随着涂鸦越来越被大家接受,一些人更关心涂鸦在中国是否侵犯肖像权。第一,在中国,为一张图片打架是否侵犯肖像权?单纯以娱乐为目的的打斗,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肖像权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只要是图片、剧照、漫画、漫画等。即与特定的人物形象形成对应关系,这就涉及到肖像权。肖像权具有人身属性,未经本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肖像。斗图是斗嘴图。近年来,“暴走”这一表达方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大部分网民都把它当成了涂鸦。一般常见于QQ和微信。拼图活动从QQ开始,大家群聊的时候互相发有趣的图片娱乐。后来发展成百度贴吧等各种论坛,经常有人发帖组织图斗活动。二、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严格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认定为侵犯他人肖像权。1.在无妨碍的非法理由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中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都是针对肖像权的“不当使用”。这种不当使用可以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以非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就可以随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不牟利。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将这类侵权行为限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公民肖像制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未经本人同意非盈利性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止侵害理由的行为才是合法的。如新闻报道,公安机关发布的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令”,等等。肖像权和姓名权一样,都是专有权。个人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是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复制、传播、展览等。公民的肖像权应当得到公民的认可,否则将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创作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师来说,就是给别人拍照的行为。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现,只有我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作品是否为公开发表或占有而制作(拍摄),不影响侵犯肖像权的构成。也就是说,虽然没有公开使用,但也构成侵权,比如影楼为了保存而私自打印客户的照片。3.恶意侮辱、丑化他人肖像。即行为人恶意侮辱、丑化、玷污、损坏他人肖像或者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毁或倒挂他人照片,此类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而且往往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总结一下,在摄影实践中,侵犯肖像权往往有以下三种情况:(1)“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第二,营利行为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即用户主观上希望通过使用他人肖像获取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盈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只要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营利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事实。(2)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对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如对肖像权人造成精神损害,使用者也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司法实践中,以不牟利为目的,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件也不少。从以上可以清楚地看出,“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确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唯一前提和要求,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3)肖像所有者虽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超出肖像所有者许可的范围、区域和期限使用的。这种情况不需要存在对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属于违约责任。如果图片直接取材于相关人的面部,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用于商业目的,实际上单纯的打架也不能认定为侵犯肖像权。但我们最好在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