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国家药品标准又称药品质量标准,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而制定和发布的综合性标准。这些标准涵盖了产品的主要质量特性、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本手段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