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怎么办理?
一、股权质押办理流程
(1)前期工作
1.了解出质人和要质押的股权。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是法人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
(3)出质人为法人的,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出具的验资报告。
2.质押的股份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必须经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作出质押决议。
3.了解要质押的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禁止质押。
出质人应出具拟质押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如重复质押,需提供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4.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质押的股权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记名股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办理股东名称变更登记;
(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四)自公司清算之日起,股东股份不得转让;
(五)公司职工持有的公司配售股份,自持有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6)国有股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7)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
(二)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禁止流动性的规定,于股份质押准用之。因此,在质押合同中,当事人不得约定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时,质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
(3)权利的实现
质押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和诉讼实现。
第一种:协议实现
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质权人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转让质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种:诉讼实现。
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成的,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质权。
第二,你说的股权质变是什么意思?
(一)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是指质权人和质权人就双方约定的股权出质事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注销登记。
(2)股权出质后,股权在质押期间不能转让,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所以协商同意的,可以变更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受质权设立和转让限制的,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押后,基金份额和股权不得转让,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交存基金份额和股权转让所得价款。
三、股权质押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的公共服务范畴。
《民法典》第443条设立和转让基金份额、股权质押,限制基金份额、股权质押。质押登记完成时,质押成立。质押后,基金份额和股权不得转让,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交存基金份额和股权转让所得价款。
第四百四十四条知识产权质押的设立和转让受到限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应当在质押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交存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押知识产权的价款。
第四百四十五条应收账款质押受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和转让限制的,质押应当在质押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应收账款转让所得的价款。
法律客观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基金份额或者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