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明商标?为什么要申请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也叫保证商标。1.证明商标的定义《商标法》(2001 10第三修订版)第三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是:“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但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的商品或者服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1998年2月3日第一次修订)第二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是:“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但为其以外的人所使用,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和准确性的商标。2、证明商标的特点(1)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因此,证明商标有两种类型:原产地证明商标和质量证明商标;(2)证明商标应当由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机构注册并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自己使用已注册的证明商标;(3)证明商标不是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一经营者的标志,而是商品或服务本身来源于某一产地或具有某种品质的标志;(4)证明商标的许可程序是一个公平、公开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就可以使用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5)证明商标是几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和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布,以便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保护商品和服务的特定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6)证明该商标在转让中具有自己的唯一性,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管能力的法人;(七)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其商品符合该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8)3.原产地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关系。地理标志是WTO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保护地理标志的义务。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原产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某一地方的标志。产品的某些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在本质上可以归结于地理原产地。”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可以是不会引起误解的国家名称和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地区和地域名称。地理标志有三个基本特征:1。它表明货物或服务的真正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独特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3.这种品质或特征本质上可以归结为其特殊的地理渊源。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是特殊地理标志,更接近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定义的。原产地名称的定义是:“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者特定地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识该地生产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品质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地理环境造成的,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强调原产地的唯一性,往往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具体质量。原产地名称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2.明确表明货物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显示了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征。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事实上,TRIPS协议中定义的地理标志是参照巴黎公约中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所以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属于同一个概念。如果要比较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定义,可以看到以下情况: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更广。换句话说,所有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有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地理产品保护条例》(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做了一系列保护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原产地地理区域产品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地理区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保护区域范围的确认、产品品种注册等管理工作。原产地证明商标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体系,受商标法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质量证明商标。原产地证书商标注册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原产地名称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条款。理论上,这个名字因其用途而有了“第二层含义”,即人们把它与地名联系在一起。原产地证书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区特定的(地理和文化)环境以及这种环境对商品质量特征的本质影响。所以申请时提供的证书商标注册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也是考查的重点。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证明商标的定义来看,原产地名称在我国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原产地证书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可以有效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证明商标在中国注册后,才能根据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协定的有关议定书)进行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注册,并能充分利用优先权的规定尽快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国际惯例,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因此,我国现在采用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制度来保护原产地证书商标,既可以充分发挥现有制度和人员的优势,节省单独设立部门的物力和人力,也可以充分利用完整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书商标与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4.保护证明商标的意义证明商标用于保证所用商品的特定质量,有利于企业向市场销售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保证商品质量。注册证明商标可以保护中国著名的地方产品。中国幅员辽阔,自然气候丰富,有很多具有原产地意义的特产。农副产品和手工艺品是中国的重要资源和传统出口商品。如果商品名称被滥用,失去了原有的质量特征,可能会削弱某些产品的特性,失去我们宝贵的财富。由具有监测能力的机构对商标进行注册和管理,并将其置于法律保护之下,将使经营者和生产者按照规定的条件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保证商品和服务的特定质量,使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这是制度建设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5.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1)证明商标表示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质量,普通商标表示商品或服务来自某一经营者。(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质量进行检测和监督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需要是合法注册的经营者即可。(3)申请证明商标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提交管理细则,普通商标只需按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提交即可。(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必须在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5)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并出具许可证。要允许他人使用通用商标,他们必须签订许可合同。(6)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均可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和检测监管能力。普通商标的受让人包括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人。(7)证明商标有效期满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而普通商标一年内,商标局只能核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6.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一修订版1998 12)第二条规定,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集体商标的主要资格范围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监督的能力,b、必须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件,同时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有能力对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进行检测和监督的证明。主管部门一般指中央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c、必须制定《申请认证商标使用管理细则》。7.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1。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2.使用认证标志的目的(意义和目的)。3.商标(logo)的含义。4.商标证书内容简介(商品或服务的具体质量和特点)。5.使用商标的条件、手续和程序。6.委托或指定检测机构名单。7.收取商标使用费和费用的数额。8.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的责任。9.使用权的丧失。10.使用权不可转让。11.登记人的权利和义务。8.证明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证明商标一旦注册,在履行注册人规定的程序后,如果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要求,就可以使用。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的要求的,注册人不得拒绝使用。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修改,应当经商标局核准,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报告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情况。向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证明商标转让给其他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但必须自商标局核准之日起生效。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履行控制义务,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注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失去对其商标使用的控制的,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经证明侵犯了商标专用权的,注册人可以依照《商标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宣布的用户可以作为相关方参与上述请求。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会出具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并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书》应当按照规定的书式详细记载全部内容,并由注册人签名,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专用于证明商标的管理。证明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