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抗辩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本和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三)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异议人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二十五条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第二十六条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三)没有明确的异议、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侵权案件,法院喜要求双方尽快交纳辩护费,安排法庭答辩。由于辩护也是司法机关掌握商标侵权案件证据的一种方式,任何人都不能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为由拒绝支付商标案件的辩护费用。辩护费交纳后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