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商标代理机构及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机构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组织必须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批准的组织。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认定: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有三名以上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从事国内商标代理业务两年以上,并有三名以上具有商标代理资格和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申请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第四条商标代理人资格通过考试产生。

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商标业务五年以上,或者学习知识产权法两年以上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考核。

经审查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五条商标代理人是指取得资格证书,在商标代理组织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或者辞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交回商标局,商标局批注后交回。第六条申请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资质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具有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证明文件。第七条申请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签署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核准。

对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商标代理组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文件并说明理由。

商标代理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核准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第八条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及相关商标注册事宜;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四)代理其他与商标有关的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等文件,必须加盖商标代理组织的印章。第九条未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务。第十条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有关案件材料、调查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未经许可,商标代理人不得收费。第十一条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十二条商标代理机构没有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商标代理组织独立管理人、财、物,独立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行政区域承办商标代理业务。第十四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商标代理资格:

(一)申请商标代理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无法开展正常商标代理业务的;

(三)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

(四)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中介组织或者国家、社会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第十五条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