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没用的商标怎么处理?

三年没用的商标怎么处理?在商标申请三年期满后,一些企业通常可以收到商标局发出的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并通知商标所有人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

关键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该商标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申请证据或者未予答复的,将失去该商标的专用权。

如何处理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在特定过程中未充分使用商标的,应当在商品销售中保留该商标。广告宣传和自认中的证据应当予以撤回。

(2)如果商标被第三方撤销,准备自己的注册申请,则商标在一定意义上表明其具有隐藏申请的价值。商标抗辩成功后,商标可以申请专利或许可。

那么三年不使用他人商标的注销申请如何处理呢?

商标撤回的第三抗辩可以是自辩,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人。准备材料:1。辩护申请;2。答辩文本(加盖公章);3。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4。委托书;5.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和信封的通知;6.注册商标使用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