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第一次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同一商品、同一商标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根据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逾期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