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白名单条件
具有商务部认可的、按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口罩生产企业。
有关机构应当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材料生产企业名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现对生产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的企业进行审核。
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当地防疫材料生产企业自愿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填写附件1,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填写附件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会同地方医用材料商业出口工作机制相关成员单位,统一以工作机制办公室名义(加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向全国医用材料商业出口工作机制办公室(商务部外贸司)并抄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报告每周提交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周三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