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办个体企业免税吗?
1、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三年。
2.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关于种植业、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3.对从事农业机械化、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养殖和防病业务,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三条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首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或者聘用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用人单位招用或者聘用自谋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待遇。
扩展数据: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九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军队支付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发放经济补助的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次性退休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和专场招聘会,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确定退休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按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服现役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军队按照下列比例发给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委、军区单位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军队按照最高等级奖励的比例给予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役士兵退役后0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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