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权利来源不同,法律适用范围不同。相邻关系是合法的,但地役权通常是当事人通过合同设立的,相邻关系通常发生在彼此相邻的不动产上,而地役权并不要求彼此相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也可以通过协议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因此,对于相邻权和地役权,当事人一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确立。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为了增加自己土地的使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利用他人土地便利的土地为地役权土地,利用他人土地便利的土地为地役权土地。相邻权,即不动产的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全文。
产生于一缔约国并支付给另一缔约国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另一缔约国征税。2.然而,上述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应纳税额不应超过: (一)第三款第(一)项所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5,438+00%;(2)第三款第(2)项所指的调整后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的10%。“调整后的金额”是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0%。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上述税率限制的方式。3.本条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 (一)使用或者有权使用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包括电影、广播、电视中使用的胶片、录音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者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者秘密程序,或者与工业、商业、科学经验有关的信息(专有技术)而支付的各种报酬。(二)使用或者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者科学设备的各种报酬。4.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开展业务,或者通过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从事独立的个人服务,并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实际上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关,则不应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情况适用第7条或第14条的规定。五、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是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或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人在一缔约国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不论其是否为该缔约国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关,并且特许权使用费由其承担,则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视为发生在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的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