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在商场购买假货的退款赔偿的?

被商家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赔偿不低于500元。

法律依据:

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行为之一,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七)项至第(十)项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出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三)销售假冒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假冒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六)销售假冒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损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

(十)欺诈消费者的价格或者费用,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额外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