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20年修订)
军事用地、本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行政办公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储备用地,以及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市政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范围。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合规、促进利用、保护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第五条土地闲置费纳入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财政收入。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设立闲置土地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自然资源部门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并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闲置土地管理经费,专项用于闲置土地管理基础信息建设和认定调查、取证、测算评估等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工作。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开发日期超过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未动工开发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未约定或者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生效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核发划拨决定书或者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签订或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决定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决定确定,否则以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确定;
(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开发的建设用地,未签订或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入资金占总投资不足25%,且暂停开发建设已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以出让方式(含法院判决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就土地开始开发之日与自然资源部门重新约定,且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发之日起,建设用地未开始开发满两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入资本的认定以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或市级以上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委托的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建工程评估报告》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准。投入资本不包括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向国家缴纳的出让价款、转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第七条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以宗地为单位。
如果合同中的宗地分割、划拨决定、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一致,则以合同中的宗地分割和划拨决定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准。第八条自然资源部门发现涉嫌构成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