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城市市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

建成区以外的城镇化管理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各类公共场地等外部空间以各种形式设置的设施。,并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标牌、牌匾等。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场所、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内设置标明名称、字号和标志。

具有商品宣传和服务推介功能的招牌,或者在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外设置的招牌、牌匾,适用《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招牌的安装应符合招牌安装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的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安全要求。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市城管部门是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部门,监督、协调和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工作。县级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土地、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路、公安、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管理。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信息管理平台,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信息。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第八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区、县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规划草案,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和行业组织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信息管理平台长期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九条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突出江门侨乡特色,体现地方文化。

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划定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严格控制区和展示区。

禁止区域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严格控制区域内,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和规格。展区内可设置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形式、具体位置和规划点位;

(二)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比例和具体位置;

(三)标识标线设施的位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和材料;

(五)户外广告设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妨碍其正常使用;

(二)利用涵洞、立交桥、跨线桥、跨路铁路桥、人行天桥和车辆隧道;

(三)利用危险建筑物、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损害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

(四)在河道和防洪堤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五)在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管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六)利用行道树、绿化带、绿篱或者损坏绿地,影响绿化景观的;

(七)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中未规划广告空间的居住建筑和商业建筑的屋顶和立面;

(八)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的;

(九)设置在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但公交候车亭、路牌灯箱设置的附属户外广告除外;

(十)其他需要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