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期货交割仓库有什么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障正常交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交易所指定的进行期货合约实物交割的交割场所。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批准
第四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抗风险能力强;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库管理规章制度;最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认可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交割规则;
(六)主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五年以上仓库管理经验和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七)有严格完善的商品仓储制度、库存管理制度等。;
(八)货场和仓库具有一定规模,具备存放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运输条件良好;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近两年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相关单位出具的保函;
(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或者细则,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期货合约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考察和评估结果,择优选择仓储企业,并与其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
第七条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批准后,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指定交割仓库出具标准仓单所需的各类印章向交易所备案;
(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人的授权委托书及签名应当向交易所备案;
(3)支付抵押贷款风险;
(四)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由交易所审批。
第九条指定交割仓库废弃或者不合格的,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1)交付的货物全部出库或变成现货;
(二)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清算;
(三)按交易所规定清退抵押风险。
第十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将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者取消通知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出具标准仓单;
(二)按照交易所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收取相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实物交割规定有建议权。
(四)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相关信息;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按规定保管仓库内的货物,确保货物安全;
(四)按标准仓单的要求提供货物,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付货物的运输;
(五)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度评审;
(7)支付抵押贷款风险;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存放地点、授权业务人员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交割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确保期货交割商品先行出入库。
第十五条商品入库是商品储存的第一阶段,商品入库依次经过以下操作环节:
(1)货物给料机。接货员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地接收运输部门的入库货物,程序清晰,责任明确。如有封条破损、封面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货物破损、包装破损等情况,必须查明情况;二要分清责任,向承运人索要业务记录或普通记录,办理交付;三要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2)商品验收。商品验收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商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货证相符,是否符合交易所的交货要求的任务。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项目为: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要的入库信息、包装状况、无需开箱即可看到的、可辨认的表面质量状况(如有较多问题难以直观看到或现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验的,需开箱、开箱、检验)。
(3)商品的入库和标准仓单的签发。只有货物验收无误(或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才能办理入库手续,即根据货主要求和交易所的具体规定,过账、建卡、建立商品档案、出具标准仓单。
(4)登记标准仓单。标准仓单发出后,相关会员应及时到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标准仓单登记后,可用于执行交易所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
第十六条商品经验收入库后,进入储存阶段,仓库应做好商品在整个储存期间的保管和维护工作。指定的交割仓库应根据各种商品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结合当地自然条件,选择合适的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垛方式,对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确保储存的商品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货物出库是指指定的交割仓库根据货主要求,通过交割、发货、寄售等方式将货物送出仓库。货物离开仓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的结束。
第十八条货物出库应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方可发货;发货当天,登记材料,清理文件、证件,清理现场,整理货垛;对于需要代运的物资,应提前向运输部门提出运输计划;收回标准仓单,加盖“货物已收”印章,与仓库核对后保存。
第十九条商品转让。必须记录转移,并且必须过账和出售材料账户。
第二十条指定交割仓库办理货物出入库手续时,应当及时将相应数据录入仓单管理系统,并做好数据传输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必须为期货交割商品设立单独账户。
第二十二条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期货交割业务的人员,并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的服务质量,切实提高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检、抽查和年审制度。
(1)自检制度。各指定发货仓库应根据本办法、发货规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项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其掌握的信息或会员、投资者的反馈,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检查交易所各项规定在指定交割仓库日常工作中的落实情况。
(3)年审制度。交易所每年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并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估,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于不符合指定交割仓库要求且无法改善的仓库,交易所可以取消其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仓储容量和外观、业务能力、经营业绩、账户管理、会员满意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担保。如无经济补偿,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有经济补偿,交易所首先以其支付的抵押风险进行补偿。抵押不足以抵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抵押风险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因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导致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赔偿责任;不足赔偿的,由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补足后交易所有权由指定交割仓库收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易所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期货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