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告诉我各种化妆品产品的执行标准号是多少?

标签上标注的产品标准代码和编号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徽标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明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标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表示或者暗示医学功能的词语,但可以使用表示主要原料、主要功能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词语;

(三)属性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已确定的产品名称可以省略。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陌生名称”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标注产品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名化妆品,适用于不同人群,不同颜色和香味的,应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明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场所按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明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标明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上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或者只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三)受委托企业有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注明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受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只注明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受委托企业无其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注明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受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单独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分装者名称、地址,并标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明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明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体化妆品以体积表示净含量;固体化妆品按质量标注净含量;半固体或粘稠状化妆品,净含量应以质量或体积表示。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明所有成分清单。标记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注册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签必须包含产品质量检验证书。

延伸信息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1)夸大功能,进行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功能的内容。

(三)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的内容。

百度百科-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