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规定「以第一次申请为准的优先权」?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同一种商品以同一商标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应当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览国家/地区、申请/展览日期和申请号。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优先权证明(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不能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的,应当补充优先权证明,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逾期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优先权证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份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印件,由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