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保护
驰名商标可以抵御他人恶意抢注;
其他公司不得将该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其他公司不得将该驰名商标注册为公司名称;
增加品牌含金量,升值企业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知名度,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所有人申请的商标的转让和许可,并从商标许可和转让中获得大量利益;
提高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可度,加大侵权打假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获得更多优惠和支持;
在国外遇到抢注或侵权的情况下,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定性的筹码。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撤销或保护的申请。就法律而言,驰名商标并不受所有类别的保护,只能受到不同级别的跨类别保护,也就是说,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可以得到不同级别的跨类别保护。比如海尔,因为知名度高,在跨品类保护上几乎覆盖了全品类,但是一些知名度不是很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误导公众的品类上就不会得到保护。比如一个不太知名的品牌打火机,即使是知名商标,也不能禁止别人叫品牌车。
实践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了大量的跨类保护。比如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工商部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一般都会照顾驰名商标。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模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在不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局一般会主动不核准这些商标的注册,地方工商部门也会主动不核准。
而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很难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因为各地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没有统一备案和公告,商标局和地方工商局根本不知道是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当然也不会主动去保护。
当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被其他公司侵权时,只能提出自己的异议或争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外国公司把他的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来说,当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受到侵害时,拥有该驰名商标的企业只能通过诉讼被动维权,而当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工商部门主动维权。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注册后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在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保护,是指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侵犯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这种侵权是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件的情形),可以请求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予登记、禁止和停止使用是权利的救济措施。
中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要想享有商标专用权就必须注册。因此,驰名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享受上述第二层保护。
同时,最高法院《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了跨类别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各种民事责任。这些都是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需要跨类别保护的,应当首先认定驰名商标。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应满足的条件是:1,当事人的请求;2、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一种是跨品类保护;第二种是以商业为目的,不使用域名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对方当事人对涉案驰名商标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目前,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正在总结多年商标司法保护的经验,细化这些要素认定的具体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