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下列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案件经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3.被告提出反诉,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参加审理的,分别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明细如下:

1,离婚案件,各付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0000元,超过10000元不加收费用,超出部分按1%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4、财产案件,根据有争议的价格或金额,按下列比例支付:

(1)不足1000元,每件50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按百分之四支付;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三支付;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二缴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5.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争议金额每件50元至100元,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本市具体规定为:离婚案件/涉案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案件/支付50元,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支付100元,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支付100元/无争议金额。

综上所述,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是指案件调整或者申请撤诉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被告反诉,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