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管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企业和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地级以上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国家安全、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快递物流园区、快递配送、分拨和分拣场所等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同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智能快递箱、快递终端综合服务场所等设施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促进交通运输业和快递业融合发展,加强交通枢纽与快递仓储、配送、接驳设施的衔接,实现农村快递服务全覆盖,保障快递业安全,依法保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递保障机制,保障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依法禁止快递服务车辆通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速度和装载质量,并对快递服务车辆进行统一编号和标识。快递服务车辆应当符合邮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制定的快递服务车辆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用地、网络建设、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政策;支持从事快递业务的中小企业推进规模化经营;支持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和专业机构制定或参与制定快递行业领域先进标准,研发快递行业领域基础和关键技术,依法获得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快递企业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快递企业。

鼓励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快递市场需求。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快递业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作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作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快递业务(代理)经营许可。

注册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且未在本省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省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代理)。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经营的固定营业场所,直接为快递用户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属于快递末端网点。

快递末端网点的发起人应当依法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发起人应当依法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快递终端网点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第九条两个以上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从事快递业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相同的服务协议;

(二)在服务质量、安全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保证业务网络的正常运行;

(三)为快递用户提供统一的快递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协调处理快递用户的举报、投诉和申诉;

(四)按照统一标准履行快递业务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