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定的案件。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商标驳回有相对原因和绝对原因。1.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是1,同一类别的同一商标;2.同一类别中的近似商标;3.同一类别的商标部分相同,部分近似;4.不同类别保护同一种商品;5.不同的类别保护相似的商品;6、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申请日较晚;第二,一个商标被驳回的绝对原因是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标志、名称、军事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具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县级以上的名称和公众熟知的外国名称。2.如《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只有商品的图形,只有商品的模型;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缺乏识别意义;但是,如果一个商标获得了显著的特征并易于公众识别,则该商标可以注册。3.《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者未在中国申请注册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误导他人,难以识别。4.如《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仅由商品的性质所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该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5.《巴黎公约》也作出了禁止:在请求保护国具有侵犯第三方既得权利性质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是指完全由在商业上表示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或者生产日期的符号和标记,以及请求保护国的现代语言或者合法商业惯例中常用的符号和标记组成的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欺骗公众的商标。三、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1,多一个沟通和讲道理的机会。2、能有效拖延时间。3.取证时限可以大大缩短。4.商标的附加值很容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