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游戏,限制游戏质量,链接,不正当竞争。
各方意见
腾讯公司认为,被告限制涉案游戏图像质量、功能、信息链接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认为,低质量的试玩,点击游戏登录页面中的栏目,游戏公告、活动营销等链接无法正常显示,删除或限制使用游戏的部分功能模块,用户无法正常接触游戏及相关信息,体验和评价降低,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被告点云公司认为这是业内(云游戏行业)的普遍做法,但承认“有可能误伤了腾讯wegame的浏览器”。
点云公司辩称,其根据用户的硬件和网络条件适配涉案wegame画面的清晰度,由用户选择相应的画质,以使用户以最小的成本体验云服务,降低点云公司的带宽成本,出于安全考虑屏蔽浏览器在云主机上打开,防止用户通过浏览器下载非法软件入侵破坏点云公司的云主机。这是行业惯例,可能会误伤腾讯WE。
法院认为,限制涉案游戏图像质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限制涉案游戏功能和信息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限制游戏画质
被控云游戏平台包含自动、标清、高清、超清、蓝光选项。
法院认为,云游戏质量的体验会被技术的发展所束缚,而技术的发展与云游戏服务器的负载能力和网络带宽密切相关。
从云游戏技术架构来看,根据相关实验室的实际测试结果,良好的云游戏画质体验至少需要1080P分辨率。在屏幕越来越大的真实场景下,720P分辨率的云游戏画面清晰度只能满足游戏的可玩性。目前终端游戏画质最低标准为720P/30FPS,码率为600-700KB/s,清晰度较差。
为了让用户有更好的游戏体验,相关评测机构建议,云游戏平台至少要具备1080P/60FPS的流媒体能力,码率要达到1200-1500KB/s,但同时指出,由于网络、技术等因素,将很难达到这一标准。
本案中,被告通过画面适配的技术手段提供了比原告更低质量的网络服务,赋予了用户自主选择画质的权利,符合云游戏运营的技术原理,但客观上也降低了游戏画质的分辨率,影响了玩家体验。
但这种负面影响仍应视为被告侵犯著作权人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损害后果之一,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限制游戏的外链功能
基于事实,法院梳理出被告对游戏外链功能的限制如下:
被告对此的解释是“为了云游戏服务器运行的安全”:
其云游戏平台的工作原理是将第三方游戏画面传输到云端服务器,最终在菜鸡手机、网页、PC的云服务平台上展示。被告因自身平台安全因素屏蔽了涉案游戏的原浏览器打开链接,并将这些被屏蔽的部分功能保留在第三方游戏的传输后台,不向菜鸡平台用户展示。
法院没有采纳被告的答辩,因为被告没有证明该行为的必要性,即没有证明该行为是实现其安全保护功能的必要措施。
法院从以下角度进一步分析了被告行为的性质:
一、法院认为,被告行为从技术角度已经影响了游戏功能的正常运行。
第二,被告主观上有过错。
从主观过错来看,被告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道互联网游戏平台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应当知道原告为两款涉案游戏支付了运营成本,也应当知道上述涉案行为可能对腾讯wegame的浏览器造成影响,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
第三,被指控的行为是不正当的,是有罪的。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直接干预和限制他人提供的服务——包括限制营销宣传、信息广告、周边商品交易等。这种行为不是建立在游戏者知情、主动选择的基础上,而是被告直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限制,有失公允,需要问责。
第四,被告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从损害后果分析,被告的行为是阻碍竞争对手可能获得的交易机会和流量的实现,是“以某种公益的名义进行的现实干涉”,将明显干扰和影响原告平台常用的游戏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从而挤压原告平台的盈利空间,直接导致原告在相关游戏中的合法利益受损。
第五,被控行为已经超出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涵盖范围,损害后果也已经超出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损害范围。这种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应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限制游戏外链跳转功能的行为,已经阻碍和破坏了原告合法提供的游戏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总结
一般来说,法院对云游戏的态度是:
“作为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下的新生事物,云游戏的商业模式无疑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有当某些行为危及正当的竞争秩序或竞争机制,且为竞争秩序所不允许时,才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因为竞争对手争夺商机是正常的,也是市场竞争所鼓励和提倡的。
只有当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抢占他人可以合理期待获得的合法权益,实质性地替代竞争对手,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