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投资如何合理避税?

境外投资企业可以利用不同国家税法的差异或其允许的方式,采取各种公开合法的手段进行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以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增加境外投资的收益。

策略1:地区避税法

企业海外投资的区域选择必须综合分析投资环境等诸多因素,其中税收考虑是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要考虑东道国对外资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提供低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所得税通常是主要的税收优惠。比如韩国、智利、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印度等国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第二,要考虑东道国对外资企业利润汇出是否有限制。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税吸引外资,同时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进行限制,希望促进外国投资者进行再投资。利润汇出包括境外企业的股息、利息、许可费和汇回的利润。对于利润汇出,世界各国标准不同,但发展中国家普遍比发达国家严格。通常有两种限制措施:一种是利用外汇管制等行政政策进行限制;另一种是利用预扣税率等税收政策对其进行限制。

现在世界各国的预扣税率差异很大,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不能忽视。此外,由于双边税收协定可以大大减少缔约国征收的预提税,因此还需要关注东道国和母国是否签订了相关税收协定。

企业也可以采用变更企业注册地或变更企业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方法进行避税筹划。如果东道国以注册地为标准,而这个国家是高税收国家,那么企业可以采用在低税收国家注册的方法;同样,如果以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那么境外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将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转移到低税收国家的方法。

企业也可以通过建立常设机构来避税。常设机构通常是指母国的企业在国外进行经营活动的工作场所,被许多国家认定为非居民公司而不被征税。在常设机构的实际活动中,许多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了大量可以免税的活动。例如:货物存储、货物采购、库存管理、广告、信息提供或其他辅助业务活动。有海外投资的企业可以通过在与该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设立可以开展免税活动的常设机构来实现合法避税。

策略二:组织形式避税法

海外投资区位选定后,应确定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因为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也可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海外投资企业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建立子公司;二是建立分公司。子公司是根据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分公司在法律上从属于总公司。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

第一,要考虑海外投资企业前几年能否盈利。一般来说,大部分长期投资项目在过去几年都会亏损。由于分公司的大部分亏损可以直接抵消总公司的利润,从而降低公司的整体税负,所以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投资自然更好。其实有很多跨国公司都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运作,直到分公司开始盈利,再想办法做成子公司。

第二,要考虑如果以子公司的形式对外投资,是否存在母国和东道国双重征税的可能性。一般来说,分支机构向所在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可以用来抵消总机构的税收。

第三,我们应该考虑对股息和汇出的税后利润预扣税。在大多数国家,对子公司的股息和税后利润的汇出征收预扣税,但通常不对子公司的股息和税后利润的汇出征收预扣税。

当然,采取附属组织的形式也有几个好处:

(1)子公司具有法人居民身份,可以享受所在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提供的所有优惠。例如,预扣税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分公司因为没有所在国居民身份,不能享受。

(2)子公司一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许多发达国家规定,在海外投资企业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回之前,母国公司可以不必就这笔收入缴纳所得税。比如美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有这个规定,相反,分支机构的收入无论是否汇出,都计入公司的应税收入。

因此,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形式各有利弊,海外投资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佳。

策略3:避税天堂的避税法

对收入和资产免税或以较低税率征税或实行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称为国际避税地(又称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通常有四个显著特征:一是对外国投资者征收较低的所得税或免税,对跨国公司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征收较低的预扣税;二是拥有良好的金融环境,如高效的通讯网络和训练有素的专业人才;第三,政治稳定;第四,货币稳定,可与外币自由兑换。这些特点为海外投资企业在避税地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依据和条件。

大致有三种类型的国际避税天堂可供选择:

一种是“纯国际避税天堂”,即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例如:巴哈马、开曼群岛、百慕大、瑙鲁、新喀里多尼亚、瓦努阿图、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安道尔等国家或地区。外国投资者只需在当地注册并支付一定的注册费,无需缴纳其他税费。

第二种是“半纯国际避税地”,即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实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只对来源于或存在于当地的收入或财产征税,而不对来源于或存在于国外的收入和财产征税。例如:香港、马来西亚、巴拿马、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利比里亚等国家或地区。

第三种是“特殊国际避税地”,即根据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和征税,但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特殊优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例如: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英国、菲律宾、巴巴多斯等国家或地区。

利用国际避税港进行避税规划有几个基本技巧:

(1)在“半纯国际避税地”或“特殊国际避税地”设立境外企业,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在收入、资产等方面享受减免税优惠。

(2)虚假避税机构。企业可以在避税地设立子公司,然后将母国企业销售的商品销售给另一家企业,制造商品是通过避税地子公司销售的假象,从而将母国企业的收入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面上。在避税地设立的子公司,实际上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专门从事避税活动的虚构机构,因此也被称为上市公司、纸业公司、文件公司或基地公司。

(3)虚假避税信托资产。也就是说,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控股信托公司,然后将其财产假设为避税地公司的信托财产,因为避税地实行减免税。

策略四:转移价格避税法

母国企业在与海外子公司或海外子公司之间进行商品、服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价格称为转移价格。转让价格的制定是基于公司全球战略的实现和全球利润最大化的追求。

转移价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形产品的转移价格,如公司提供的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的价格;二是无形产品的转让价格,如海外子公司向母国企业或其他子公司支付的技术使用费、贷款利息、商标使用费、佣金、管理费、咨询服务费等。

转让价格可以减少所得税。由于海外子公司往往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税率不同,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差异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额和关税。

利用转移价格进行避税筹划有两种具体策略:

一种策略是,当母国企业与海外子公司或海外子公司与海外子公司之间进行贸易时,以较低的价格交付货物,并减少支付关税的基数。例如,一种商品的正常价格为65,438美元+0,000,80%的进口税在A国缴纳,如果跨国公司以500美元的折扣进行内部交易,进口税可以从800美元减少到400美元,从而少缴50%的进口税。

另一种策略是利用区域关税同盟或相关协定对不同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不同规定来减少关税支付。为了保护内部市场,促进区域内商品流通,一些区域贸易集团制定了内部产品的优惠关税政策。例如,欧盟规定,如果货物在贸易区外生产,或者在贸易区内生产的价格含量低于50%,当货物从一个成员国运输到另一个成员国时,必须缴纳关税。但是,如果货物价值的50%以上是在贸易区内增加的,则在贸易区成员之间运输和销售不需要缴纳关税。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这一规定采取相应的避税措施。重点享受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在港区保税,货物离开港区内销时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申报,按货物实际状态征收;国内货物进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在保税区的基础上,保税港区在出口退税政策上取得了突破。在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入境即退税”的基础上,保税港区进一步扩大到“入境即退税”,退税范围更广,受益企业更多。减免税收政策有了突破。在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企业退税的基础上,还扩大到港口建设,生产中使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办公用品等可享受减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