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吗?
一般来说,认定驰名商标的部门仅限于商标主管的工商部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具体而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纠纷,即双方事先同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的商标行政案件都是商标授权确认案件,与仲裁机构无关。工商局受理的商标案件是侵权人投诉的侵权案件,与仲裁机构无关;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有两种。一种是商标侵权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认定驰名商标,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另一个是与商标有关的合同纠纷。商标只是合同的标的物,案件多涉及商标权的状况和归属。这类合同纠纷案件虽然可以被仲裁机构受理,但案件本身并没有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法院受理的另一类商标案件是授权确权行政争议,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的案件作出的判决。秘密文件可能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此类案件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因此,通常的仲裁案件不会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最近当事人咨询这个问题时,认为除了一般的民事仲裁,还有域名争议仲裁。在这类仲裁中,往往涉及到被投诉域名侵犯了投诉人商标权的案件,涉及到投诉人的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所以才会有仲裁机构认定驰名商标的结果。表面上是这样,但实际上不会这样。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十三条:“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也就是说,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有认定驰名商标的理由。具体来说,在商标管理案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侵权案件中,工商部门只有在案件中存在近似商标和不相似商品,需要跨类保护的情况下,才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在确定商品是否类似的情况下,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通常的做法是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没有相反证据的,以分类表为准。解决域名争议的依据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其中第八条是认定被投诉域名是否应当撤销的标准,有三项内容: (一)被投诉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或者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到足以引起混淆的;(2)被投诉域名持有人不享有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的合法权益;(3)被投诉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符合上述三项内容,仲裁机构将决定撤销域名、转让域名,或者投诉不成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涉及商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主要需要确定被投诉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标标识近似,或者足以引起混淆,以及被投诉人的主观恶意。与商标不同,域名并不固定在商品上,因此很难确定与其用途相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的内容。关键在于,仲裁机构并不需要严格按照商品分类表来判断商品是否近似,而商标与域名近似纠纷的焦点在于“足以造成混淆”,因此不需要根据商品分类表来确定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不存在所谓的“跨类保护”,自然也就没有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