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假冒商标?

假冒商标是一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边肖将与大家分享什么是假冒商标,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假冒注册商标,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可和企业创牌意识的增强,在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假冒他人商标?搭便车?行为也是伴随的,而且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面对日益严重复杂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刑法作为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有限,这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极为不利。

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刑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范围明显过于有限,不仅保护对象过于狭窄,而且与注册商品商标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注册服务商标也没有纳入刑法的保护视野,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显然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这无疑不利于有效控制此类行为。难怪有人会这么想?目前,针对部分商标的侵权和犯罪行为依然猖獗,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利益,还有刑法对此类犯罪的立法相对落后、执法措施不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差等。为加大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效防控商标犯罪,全面履行TRIPS协议。

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严重行为。

1,此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此罪与非罪的区分上,主要要注意以下两个标准:(1)主观标准。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是由于疏忽大意,不知道某个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或者自己先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但他人先注册了,而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则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犯罪情节的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具有本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并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行为,还要实现吗?情节严重?度,可以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规定了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实践中,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成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利,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0条明确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具体来说,上述情形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从重罪到更重的处罚?原则上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如何防止商标泛化?

一、共同名称的规定

1.商标注册时: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11条)

2.商标注册后: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注销。(《商标法》第49条第2款)

3.商标注册后:注册商标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法》第59条第1款)

二、商标泛化的法律判断

1,时间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

(1)商标注册程序:人民法院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依据。申请时不是通用名称,但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时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当认定为属于该商品的通用名称;(2)商标撤销程序:尹俊美案中,北京高院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尹俊美商标构成通用名称,其注册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情况下,突破了实际情况。(3)商标侵权诉讼:由于不涉及商标能否注册或撤销的审查,判断的时间节点是侵权行为发生时商标是否已经成为通用名称;不符合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

2.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商标侵权诉讼中常用名称的判断,是指商标行政程序的判断标准,即在判断争议商标是否为常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或者既定的商品名称。(1)根据法律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商品属于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2)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可以指代某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约定俗成的通用名都是以全国相关公众的共同认识来判断的。(3)被专业工具书、词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作为认定既定通用名称的参考。(4)对于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具有相对固定的相关市场的商品,相关市场中的通用名称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三。司法实践

新浪派克商标侵权案:法院认为可能是原告在注册?射杀顾客?这个词有一定的意义,但不是原告的原创,而是网民智慧的结晶。由于这个词被网民广泛使用,这个词的商标意义明显弱化。能被认出来吗?射杀顾客?已经成为常用词汇,别人在常用范围内使用?射杀顾客?文字,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除非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否则不应视为侵犯商标权。

尹俊美商标行政案:北京高院认为?根据正山茶叶公司和慕童茶叶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第53056号裁定作出时,尹俊梅?作为红茶的商品名,得到了相关公众的认可和对待,成为某些种类红茶产品的通用名称。因此,基于第53056号裁定作出时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优盘商标撤销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从争议商标?u盘?从汉字本身的含义来说,是对指定的第九类计算机存储器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征的直接描述,缺乏商标的明显特征。朗科本身一直都是?u盘?将其作为商品名称,客观上进一步起到了弱化甚至消除的作用?u盘?文字作为商标显著特征的作用。同时,很多同行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也普遍把?u盘?作为一种新型电脑,使用移动存储的商品名称。因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已经成为其指定商品?计算机内存的俗称。

第四,如何防止商标泛化?

1,选择意义强的logo。

如果商标的含义与其所指商品的特性和用途密切相关,使用不当就容易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且,显著性弱的商标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所以在申请注册时,要选择显著性强的商标,防止被淡化。

2.注册商标的正确使用。

(1)权利人应当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并作为商标使用。以优盘为例,优盘之所以成为俗称,是因为朗科不当使用优盘作为商品名称。(2)同时推出商标和新产品时,一定要正确区分商品名称和商标。因为在新品上市之初,很容易用商标给商品命名,导致商标逐渐泛化。(3)权利人应特别防止该商标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具书、词典等文献中被列为商品名称。这种情况在药品名称与商标冲突的情况下尤为突出。

3.实施主动维权行动。

权利人发现他人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其他描述性说明使用的,应当立即启动维权行动,要求立即停止不当使用,甚至在报刊上刊登公告。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必须及时,以免失去权利的救济。进一步纵容他人的不当使用,会导致商标通用化的既成事实,亡羊补牢,为时已晚。比如?射杀顾客?凯斯,?u盘?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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