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申请国宴商标为什么被拒?
贵州茅台在商标申请失败后,已经放弃使用“国酒”。目前,商品包装和经销商店面上的“国酒茅台”正在被“贵州茅台”取代。但贵州茅台依然“记住”了“国字头”这个商标。早在2002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0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就申请注册了“茅台国宴”商标(第333065438+号)。
然而,2003年5月,这项申请被驳回。此后,茅台集团不甘心,开始了检讨的跷跷板。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直到2016,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作出了2次驳回和5次驳回。2016,茅台集团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近三年的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茅台集团的起诉。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这份一审判决书。
“茅台国宴”商标不予注册的原因很简单,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误解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判决书显示,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茅台集团起诉称,“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陈列在重要的历史舞台上。争议商标是原告为国宴提供的茅台酒专门申请注册的商标。在酒类液体等商品中使用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品质特征产生误解,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茅台集团为此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茅台曾被用作国宴酒的材料,包括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的《国酒史画》中多张茅台作为国宴酒的照片,以及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2003年7月1日播出的《我很记得国宴》视频,其中提到了茅台作为国宴酒的事件。然而,这些并没有说服法院。法院还认为,“茅台国宴”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