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颁布,颁布日期19920606实施日期1992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维护
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规定的程序。
一、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实施办法,结合企业具体情况。
制定本企业的财务制度,并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备案。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政府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验证。
,验证,出具报告,可以对外提供。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的企业,由登记委员会按规定予以公告。
工程师签证的财务报告及必要的说明和解释。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保证财产的完成。
整体,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二章。第八条企业设立时,股东可以用现金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投资。
机器、设备或其他材料、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物。
货币形式的资产变成了股份。以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份额不得超过。
企业总股本的20%。特殊情况需高于20%时,应经企业审批部门批准。
准。第九条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入股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作为股份各方计算股本,或
投资比例基础。第十条原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应当首先清理其财产、债权,
负债,然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界定原企业净资产的产权。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在清算后移交给改制企业。
集团之后的企业。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评估。
、核实和确认程序,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第十一条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的所有资产
扣除所有负债后的净资产属于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
、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和未分配利润。第十二条企业应加强对投入资本股票的管理,要如实登记股票的种类、
发行股数、每股面值、认缴及实收股本额及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除非因减资等特殊情况,不允许购买本企业股份,也不允许将本企业现有股份进行股票化。
发行股票。企业需要增加股本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股东投入企业的股本在企业存续期间不得抽回。第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的,股东仍按照票面金额享有权利。
受益。超过票面金额扣除发行股票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不作为股票。
利润分配。第十四条企业以各种方式借入的资金是企业的负债。还款期限为一年。
内部借款是企业的短期债务;偿还期超过一年的贷款是企业的长期负债。
。企业经批准可以发行债券。企业债券由企业依照法定程序约定。
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不享有分红权的证券。具体发放方法,按国家
家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企业不得用应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款偿还本金和贷款。
兴趣。第十六条企业借入的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在…之中
利息支出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计算的同期最高利率的部分,在纳税时缴纳。
调整。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或购买无形资产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
且该差额在资产投入使用前支付的,应当计入资产原价;存在
资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费用,计入企业财务费用。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十七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符合标准的固定资产。
1000、1500、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器具和工具。企业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
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有些人工材料,虽然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劳动。
数据应归类为固定资产。有些劳动材料,虽然单位价值超过规定标准,但
更换频繁、易损坏的也可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列为固定资产。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基础。固定资产原价的确认
,按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估计残值。
减去。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3%-5%确定。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画
折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率、单位折旧额的计算和折旧年限等。
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企业因特殊原创
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在30%加速幅度内,由企业向主管财税提出申请并申报。
权威批准。未经批准,改变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其他方法计算折旧的,应当按照。
为调整做准备。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全额折旧后继续使用,不再计提折旧。携带
以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当月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下月应增加或减少计提的折旧。第二十二条企业提取折旧,不得冲减股本,也不得另立折旧基金。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可以采用预提或预付的方法进行。
核算,没有其他大修理基金。大修理费用计提的,提取金额以预计大修理费用和
已确定大修周期。大修的实际费用超过大修的应计费用。
,可计入成本、费用,小于预提的大修理费用,冲减当年成本。
,成本。采用延期付款方式的,摊销期与大修理期相同。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不允许随意变动。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
固定资产损坏或提前报废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批准。
之后其净值计入当年损益。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扣除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后的差额计入当年损益。第四章。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五条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和土地。
土地使用权、商誉等。第二十六条企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评估: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
,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定价;购买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第二十七条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具有规定的使用寿命
,可以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果未指定使用寿命,则不指定摊销期限
不到十年。第二十八条企业的长期投资是指企业对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的投资。
其他材料、工业产权等。投资其他企业;投资其他企业的期限为一年
世界货币基金;购买的不能变现或一年内不会变现的股票和债券。长的
投资以后获得的利润、利息和股息,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利润总额。第二十九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当自生产经营月份起计算。
从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企业的准备费用包括:1。组织者的工资、差旅费和培训费;2.按面值发行股票的企业的发行费用。第五章流动资产的管理第三十条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原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货物的估价应以成本价为基础。第三十一条企业各种存货的发出和收到,可以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以及在
在财务状况表中说明。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计价方法的,应当
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批准。第三十二条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摊销,收到后按50%或50%摊销。
摊销等方法。具体核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在财务状况
在手册里解释一下。第六章名称。成本费用管理第三十三条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企业成本。
本和费用。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和设备。
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成本和固体
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职工的工资和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对于
组织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第三十四条下列各项不得列入企业成本和费用:固定资产购建支出;2.无形资产的购买支出;3.归还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本金和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贷款。
利息和外币兑换的差额;4.在职工福利基金中支出的福利费;5.支付给股东的股息;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五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根据“必要”
、合理、经济"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董事会批准,按不超过以下限额、
据实在管理费用中列支。1 .年净销售额不足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净销售额的5 ‰。
;1500万元以上的年度净销售额不得超过该部分净销售额的3%。
‰。 2.年度业务收入总额不足500万元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
10‰,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行业的部分。
总收入的5 ‰。第三十六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 ‰计提。
—提取5 ‰坏账准备,计入管理费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在当年,核销坏账准备,如果确认的坏账是以后的。
收回的款项应当计入坏账准备。第三十七条企业坏账损失是指下列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1 .由于债务人单位注销,依照民事诉讼法清偿后确实无法追回。
的一部分;2.由于债务人死亡,既没有遗产可以清偿,也没有债务人,实在不行。
回收的部分;3.因债务人逾期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而无法收回的部分。企业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报董事会批准。
作为坏账损失。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报送主管财政、税务机关。
数额及其所依据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不得超过当地国家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
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110%范围内,核定企业计税工资。
标准。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超过部分应当缴纳。
缴纳所得税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九条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包含在成本中。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管理费为
使用中的支出。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提供。
管理和使用。第四十一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第四十二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金,列入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商业企业的使用和财务费用以及采购费用应单独核算,不计入成本。
直接从营业收入中扣除。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包括行政部门员工)统一负担的费用
工资、折旧费、修理费、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差旅费等。
)、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注册会计师及律师费、咨询费、诉讼费、
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
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发费用、坏账准备。销售费用包括: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
运输费,手续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佣金和广告费,
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和产品而专门设立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和职工提取的
福利费、营业费用等。财务费用包括净利息支出、净汇兑损失和银行手续费。商业企业的采购费用包括采购过程中应由企业承担的运输费用。
费、手续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分拣。
费用等。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第四十四条企业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投资收益加营业外收入。
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企业的营业利润是其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相关费用。
使用后的余额。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和罚款。
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和各种误工。
金及罚款费用、非常损失、员工劳保费用等。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纳税时应调整税额。第四十五条企业利润总额小于零的,为亏损。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企业的亏损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
补充;企业的税后利润用于弥补所得税前利润未弥补的亏损。
补充;如果税后利润仍不足以弥补特大亏损,企业的利润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超过公积金的要补足。第四十六条企业当年利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超过规定的包括
纳税标准在所得税前缴纳的,纳税时应进行调整。第四十七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公益金;4.支付优先股股息;5.提取任何盈余公积金;6.支付普通股股息。第四十八条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分为以下两种:(1)法定盈余公积金。企业必须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
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的10%。
不能再提取了。(2)任何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2.资本公积金。下列资金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 (一)发行股票超过票面金额的净溢价;(二)接受礼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资金。第四十九条公积金可用于下列项目:为弥补亏损,企业可以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2.转增股本。经股东会决议,企业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可以转增公积金
转增股本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行新股。但是,当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股本时,
转让后企业留存的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第五十条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五十一条企业税后利润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积金。
分红不得先于收益分配。第五十二条企业当年无利润时,在保本的前提下,可以不分配股利。
信誉,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不能超过股票。
盈余公积金按面值的6%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
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第五十三条企业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分配股利:现金;2.按法定程序办理增资手续后,即可发行股票。第八章。第五十四条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因其他原因被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清算。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应当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编制清算报告
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定价的依据和债权、
处理债务的方法;根据董事会通过的清算方案,处置财产,向股东收取费用。
承认未缴股份,缴纳税款,索回债权,清偿债务,妥善处理一切遗留问题。
。第五十六条企业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然后按规定顺序还清。清算结束时,清算收入应当扣除清算费用和清算损失。
亏损,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视同利润,按照税法规定缴纳。
缴纳所得税。第五十七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财产,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全体投资者出资。
分配资本比率。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财产应当首先按照优先股的面值分配给优先股股东。
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后仍有剩余财产的,按照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剩余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优先股股份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割。
匹配。第五十八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交清算报告,并经注册会计师审核。
检查,要有效。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