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阿迪达斯的回归

可以看看阿迪达斯鞋盒里关于三包退货的说明和解释。如果你没有,我可以发给你看看。况且15天以内也是可以的,只要不是因为原因。

更何况,如果他们不退货,你可以尝试换货。如果都被拒绝了,你可以因为商品质量问题向工商、消协或者行政部门施压。如果你真的想解决这个问题,我来告诉你一个最不愉快的方法,那就是蹲着。你一直在店里搅,最终会换一个的。所以我希望你好运。

三包法的最新规定附后:

国家新三包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部分商品(以下简称三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是指列入《实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商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的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免除本条例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的产品的三包以及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已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三包落实的,不得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

(二)保持售出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鉴定要求的,不准销售;

(4)产品销售时,应开箱检查,正确调试,介绍维修事项、三包方式和修理单位,并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询问和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接维修服务;

(二)维护销售者和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零部件。认真记录故障和维修产品的质量,确保维修产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和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四)自行承担因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对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生产企业自行设立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和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并提供修理费用。确保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备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直接或间接询问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和无配件待修。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应当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性能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供应商要求赔偿或者按照购销合同处理。

第十条产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性能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在换货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应商要求赔偿或者按照购销合同处理。

第十一条。对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应商要求赔偿或者按照购销合同处理。

第十二条生产者未在三包有效期内提供零配件,自修理之日起超过90日仍未修理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态中注明,销售者应当据此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应商索赔或按购销合同处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期超过30日的,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销售者要求退货,消费者不愿意换货其他型号、同规格产品的,销售者应当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并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照本规定收取旧商品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应从发票开具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十四条在换货过程中,不得向消费者提供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品。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卖方应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者免费修理产品(含材料费、工时费),但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导致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的除外。修理者应当为应当三包的大件产品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鼓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有偿修理:

(一)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

(二)非三包修理者拆除造成的损坏;

(3)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

(四)三包凭证的型号与修理产品的型号不一致或者涂改的;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第十八条修理费用由制造厂承担。修理费用是指在三包有效期内为保证正常修理而应支付的费用。

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根据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性分摊费用,具体办法由双方约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修理费的支付方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在合同中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立维修网点的,生产者直接提供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关闭、合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等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上述部门责令按照三包规定处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发布的国办发(1986)177号《部分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