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1年9月生效。该规则的目的是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行政诉讼存在违法情形、作出的判决违法或者执行活动违法的,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规则》颁布后,主要对以下几点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件,可以向负责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诉起诉部门提出,后续案件的处理是负责行政起诉的部门。除了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院也可以自行查明。

二是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法院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必须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然,如果申请人在作出判决时不能发现裁判违法,可以在发现具体情况后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比如有足够的新证据推翻原生效判决;原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生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

3.申请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时,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附证据清单)。

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一级人民法院未依照本规定处理的;

(四)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行政行为的保全、先予执行、中止执行或者不中止执行违反法律的;

(六)中止或者终止诉讼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8)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是违法的。妨碍行政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送达的;

(十)法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一)法官实施或者教唆、支持、指使他人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提升管辖、指定管辖或者裁定管辖异议违反法律的;

(二)裁定受理、驳回、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恢复执行、撤销执行等违法行为;

(三)变更或者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的;

(四)裁定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审查执行异议、复议和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违反法律的裁定;

(六)违法决定罚款、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的;

(七)执行裁决、决定等违反法定程序的;

(八)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定违反法律的;

(九)执行裁决、决定中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返还财产等执行措施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不履行或者缓慢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未依法作出驳回裁定的;

(二)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不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无正当理由不结案的;

(三)对执行异议、复议不服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

(四)中止执行、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未按规定恢复执行的;

(五)依法应当变更或者取消实施办法而未变更或者取消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缓慢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检察建议书,连同案卷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由检察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