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厂家产品侵权,经销商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经销商经销假冒产品的法律责任有两种:一种是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销售者应负责赔偿;第二是刑事责任,要分为知道、知道和不知道,不知道的没有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在没有事先说明的情况下,不具备产品应有的性能;

(二)不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条件。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向其提供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应商)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应商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销售合同、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