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第二章私营企业的类型第六条私营企业分为下列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第七条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八条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按照约定投资,共同经营,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
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司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投资者人数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四)注册资本取得法定验资证明;
(五)投资者转让其出资时,应当征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投资人超过三人的,需经半数以上投资人同意;
(六)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7)不得向公众发行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超过30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专项申报,经核准后方可进行登记。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第三章私营企业的设立和关闭第十一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设立私营企业:
(1)农村村民;
(二)城镇失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经营者;
(4)已经辞职或退职的人员;
(5)退休人员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业、餐饮、服务、修理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
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的产品。第十三条申请设立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第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设立公司的目的和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和各投资者的出资额;
(四)投资者的名称、住所以及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的组织结构;
(六)公司解散的条件。
(七)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十五条申请设立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十六条私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迁移和变更经营范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第十七条私营企业歇业,应当在歇业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私营企业歇业时,应当清算财产,偿还债务。第十八条私营企业破产时,应当进行破产清算,清偿债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四章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一条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决定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招聘或者解聘员工;
(四)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五)按照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六)签订合同;
(7)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