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3)

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企业实现递延纳税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采用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暂时性差异。通过处理,当期会计收益大于应纳税所得额,出现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可以递延纳税期,获得税收利益。

如果延期纳税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税目和延长期限,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

最大化延期项目

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项目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包括一定时期纳税总额),递延纳税项目越多,本期纳税越少,现金流量越大,可用于扩大营运资金和投资的资金越多,可借鉴的税种就越多。

最大延期时间

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尽量延长延税期限。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包括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税收递延期越长,递延纳税增加的现金流产生的收入就越多,因此节省的税收就越多。

转让定价计划方法

转移定价筹划方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这种不符合商业惯例的交易形式进行税收筹划。它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它在国际和国内税收筹划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转移定价是指经济活动中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以转移收入、分享利润或转移利润为目的,不按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价格,而是根据其共同利益或使其收益最大化。在这种转让中,根据双方的意愿,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从而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例如,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商业企业所承担的税负高于生产企业,则相关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可以通过某种形式的合同,增加生产企业的利润,减少商业企业的利润,使其所承担的税负和所承担的税负最小化。

企业之间转移收入或利润的主要定价方式有:

基于内部成本的价格转移。这里分为实际成本法和标准成本法。实际成本法是指销售利润中心采购产品的实际成本定价;标准成本法是指以预先确定的假设成本定价。

基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转移。这包括利用外部交易的市场价格和成本增加。

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有多种方式。一般来说,主要有:

利用商品交易进行规划。也就是说,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采取降低价格或提高价格的策略,转移收入或利润,从整体上降低税负。比如,一些高税率企业在向低税率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时,故意压低产品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是转让定价中最广泛使用的方法。

利用原材料和零件的采购和销售进行计划。税收筹划可以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购销价格来实现,从而影响产品成本。比如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零配件,或者子公司向母公司高价出售零配件,从而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使其获得更高的利润。再比如利用委托加工产品回收后直接销售不缴纳消费税的政策来策划定价转移。

利用关联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规划。关联企业相互提供劳务时,采取高定价、低定价甚至不定价的方式收取劳务费用,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按需转移,减轻税负。

利用无形资产评估的难度进行规划。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没有统一的标准,关联企业可以通过转让定价调整利润,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比如企业提供其生产配方、商标权等。无偿或低价给关联企业,转让收入不算也不算,但除此之外,还受益于对方企业留存的利润。

此外,还有租赁机器设备、使用管理费等税务筹划。

为了保证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的有效性,应注意:一是成本收益分析。第二,考虑价格波动要在一定范围内,防止税负被税务机关调整。第三,纳税人可以运用各种方法进行全方位、系统的规划安排。

税法漏洞规划法

利用税法漏洞是利用税收实践中对税法用词的忽视或税务人员的漏洞的一种方法,属于避税筹划。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的漏洞来争取自己不违法的合法权益。

漏洞主要是指税法中对某些内容的字面规定,由于语法或用词的模糊性,导致对税法理解的多样性,以及税法应该有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大程度上被忽视的情况。一个国家的税法存在漏洞是不可避免的,漏洞分散在立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主要是由时间变化、地点差异、人员素质、技术手段、经济状况等复杂多样、多变的特点决定的。

时间的变化往往会让相对完善的税法漏洞百出,而地点的不同必然导致漏洞。人员素质低也会导致税收漏洞,落后的技术手段会限制税收制度的完善和税收效率的提高。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不协调也会造成税收漏洞。这些漏洞正是纳税人可以开源节流、减轻税负的地方。

方法:

利用税法中的矛盾进行筹划。我国税法存在很多矛盾,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中的矛盾进行筹划。比如,我国税收征管法中关于税收管辖权的规定存在诸多矛盾,既有机构设置与配合的问题,也有税法本身规定的矛盾或不确定性。

利用不科学的税务机构设置进行规划。

目前我国机构臃肿、人员冗余、效率低下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机构复杂众多,并不意味着税务端该设置的机构都设置了;相反,该设置的机构并不齐全,但很多不该设置的机构依然存在。这会导致机构内部协调的不平衡,如果和其他政府机构挂钩,那么在设置和配合上就会出现更多的问题。这是纳税人可以利用的地方。

使用税务管辖区进行计划

在我国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中,流转税和所得税都存在不足。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主要对固定和非固定业务的纳税地点进行了界定,但缺乏很多必要的补充和限制。比如固定和非固定经营户的判断标准,判断权的归属。事实上,在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中也存在这样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