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分公司申请营业执照有哪些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和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经批准的,或者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事项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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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受理。
(二)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资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和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文件和材料退还申请人;5日内告知的,应当领取申请文件和资料,并出具申请文件和资料的签收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不属于公司登记范围或者本机关登记管辖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机关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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