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案件中的回避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判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申请商标评审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商标评审人员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员回避的,应当在被告知商标评审员后15日内提出。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有关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可以在裁定决定或者裁定作出前申请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撤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后收到商标撤回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效力。但是,评审人员确需回避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