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的法院管辖与法律适用

法院对商标纠纷的管辖权及审理法律适用的要点

由于本案原告为中国台湾省某公司,法院就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 *公司为中国台湾省企业,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将本案作为涉外商事案件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适用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法律。本案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故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请求保护地的法律,即中国大陆法律,即中国大陆法律。

由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现行《商标法》修改前,并在《商标法》实施后持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即现行《商标法》。

专家评审

广东长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雪芬、林认为,法律对商标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

关于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商标案件一般有资格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基层法院只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才能审理。

关于法律的适用,法律的规定更加详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申请,商标局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应当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在决定实施后决定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应当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六条《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对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审查。

《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决定实施后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讼权利和主体资格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七条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决定施行前予以受理,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有关程序问题的审查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实体问题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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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在《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征求公众意见是一项法定程序,其目的是公平公开地确认商标,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条款或者商标不显著、申请人没有资格申请等。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异议,即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法人、非法人。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立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的监督,减少审查中的错误,强化商标意识,给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防止未来权利冲突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先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等利害关系人。

商标纠纷

商标纠纷是指注册商标纠纷,即两个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因两个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或者知名商标权利人之间因一个注册商标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商标权纠纷。

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扰、阻碍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