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
保税区内的公司、企业、办事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但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管委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保税区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公布保税区的各项管理细则。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管理保税区的环境保护、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
(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海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设在保税区封关线的进出口点和非保税区的进出口点。为了处理保税区内的有关事务,在区内设立海关、税务、公安等行政机构。第七条设立保税区开发公司,从事保税区市政设施建设和房地产管理;为保税区企业提供生活服务;协助投资者兴办企业,帮助联系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的供应。第三章投资与管理第八条除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外,保税区出口加工企业的产品全部出口。第九条转口贸易货物在保税区内储存不超过一年。有特殊情况的,经海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装运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保税区仓库内允许进行货物归类、包装、分装、拣选、贴标签等简单的商业加工,但需事先经海关批准。第十一条保税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第十二条保税区企业可以自行制定产品和服务价格。第十三条保税区内的企业和办事机构必须建立财务会计账簿。多种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业务种类分别设置会计账簿。
进出口免税和保税货物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册。第十四条保税区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可在上海范围内公开招聘员工;经保税区主管机关批准后,也可在市外招聘。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工资分配形式由企业决定。第四章对外贸易管理第十五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保税区贸易企业,可以从事转口贸易,为保税区企业进口生产和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第十六条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可以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出口产品;允许其直接承接与生产相关的加工业务。第十七条保税区内一般不得生产和出口国家统一管理或外国实行被动配额的出口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免领进口许可证;运入非保税区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申请并提交进口许可证。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申请配额、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放行。第五章金融管理第十八条允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和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经营区内外币兑换业务。
保税区的货币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和公布。第十九条允许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现汇账户,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其经营所得外汇及税后余额全部归企业所有,存入外汇现汇账户。第六章税收优惠第二十条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上海市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所列各项税收优惠外,还享受本章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
保税区内的中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的产品和项目,经逐一批准后,可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第二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免征关税、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运往非保税区,按规定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