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横向联合,促进自治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横向联合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通过中介服务为自治区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技术、设备、商标、项目的境内公民(不含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专门从事招商引资的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或行政、企业、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中介人)。第三条引进的国内外资金一旦全部到位,对中介人在1个月内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凡引进国内外赠款、礼品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中介机构,按引进资金(或物资)总值的10%,给予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使用半年以上的,视不同使用年限,按投资总额的3-5%给予奖励;

(3)凡引进境内外年利率低于同期国内银行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同)的资本,使用年限在半年以上的,视其使用年限,按对外投资总额的1-2%给予奖励;

(四)凡引进国内外资金与银行年利率相同,且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最高奖励外资总额的0.5%;银行年利率低于1个百分点,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最高奖励外资总额的1%;银行年利率低于2%,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最高奖励65438+对外投资总额的0.5%;银行年利率低于3个百分点且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最高奖励外资总额的2%;凡引进国内外资金高于银行年利率且服务期在半年以上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0.3-0.5%给予奖励;

(五)凡引进国内外资金投资联合兴办企业的,按投资总额的0-3%奖励;直接投资能源、交通、农牧业开发、出口创汇产品和公益项目的,直接引荐人的奖金可按上述奖励金额增加20%。第四条对引进高新技术和名牌产品的,可根据其技术先进性、产品知名度和经济效益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措施如下:

(一)引进先进技术,使产品新增利润达到15%以上的,按项目年度新增利润的比例,奖励1-1.5%;

(二)引进国内先进技术或引进科技成果填补自治区空白的,按该项目最高年利润的2%给予奖励。

(三)引进世界先进技术或引进科技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的;最高奖励为项目年新增利润的3%。第五条对引进外资654.38+0万美元以上(含654.38+0万)和引进内资654.38+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654.38+0万)的中介人,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杯。第六条对在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由受益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党政领导要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第七条奖金支付渠道: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补偿贸易项目,奖金由企业中方支付;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和公益项目,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奖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设立加工装配项目的,奖金从企业取得的工作费中支付;厂房和设施租赁的,奖金从取得的租金中支付(横向联营比照执行)。第八条奖金支付方式:对于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认的外方实际出资证明经当地对外开放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中方支付单位向中介机构支付奖金。其他项目,付款单位凭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外经贸部门、横向联合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同级对外开放主管部门审核后(审核工作包括中介机构资质审查),向中介机构发放奖金。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