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撤销与无效的区别
区别如下:1。后果不一样。可撤销原因发生在商标权取得后,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后失效。无效原因在商标权取得时就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2.原因不一样。撤销原因包括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无效原因包括:缺乏登记的绝对条件;侵犯在先权利;注册人违反了诚实的商业惯例。《商标法》第四十七条(1)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