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使用的商标被撤销了,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吗?
我们公司的商标一直在用,淘宝也卖了好几年了。在淘宝上搜索这类商品信息只需要几秒钟。然而,如此清晰简单的事实却被拒绝,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我认为申请人这样做是在没事找事,浪费国家公共服务人力和纳税人的钱。你局是否应该对这种恶意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恶意申请进行判决并处以罚款,既避免了不必要的案件审理时间,又有利于正常企业运营,不受恶意干扰?谢谢你。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申请撤销商标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证明材料无效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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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撤销三次还能恢复吗?
被撤销人的后商标申请能否认定为恶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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