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损失如何计算

近日,据媒体报道,河南如宝斋瓷业有限公司和洛阳如宝斋陶瓷有限公司?如宝斋?商标纠纷案已经圆满落幕。如宝斋瓷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胡于2009年6月04日向汝州市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如宝斋?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21类别,即瓷器、陶器等。

2013年3月28日,洛阳如宝斋陶瓷有限公司在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陶瓷制品。该公司在洛阳有一家陶瓷商店,主要经营汝瓷。在未经胡授权的情况下,该店已经将它用在了门头、宣传册和网站上?如宝斋?三个字。

从2013到2015,胡多次要求公司停止使用?如宝斋?商标,一直不成功。2016年4月,胡以洛阳如宝斋陶瓷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洛阳如宝斋陶瓷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经法院调解,原被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变更企业名称,并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门头、产品说明书、网站等。如宝斋?去掉三个字,保证以后不再用?如宝斋?进行宣传和销售。到目前为止,三年多了?如宝斋?商标侵权纠纷案已经结案。

哪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表示,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他人提供的类似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的标记,具有区分功能。商标还具有便于消费者记忆和识别的功能,同时可以推广企业的品牌和品牌域名。商标侵权不仅会混淆消费者对商品真伪的认识,还会损害企业形象。那么,哪些使用商标的行为会构成侵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属于损害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

据此,构成商标侵权有四个要件:主观上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突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足以误导相关公众。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消费者以及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

本案中,被告知道吗?如宝斋?是原告的注册商标,未经原告同意?如宝斋?作为你公司的字体大小,并在宣传册和网站上使用。如宝斋?三个字的字体颜色和大小与其他字没有明显区别,所以突出显示。被告在其店铺销售汝瓷,客观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何确定商标侵权的损失

商标侵权不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对企业和客户群体的声誉造成潜在影响。一旦发生商标侵权,这些损失如何计算?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权利人已尽最大努力提供证据,且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图书资料主要在侵权人手中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图书资料,以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商标法》规定,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用难以确定的,法院将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其为停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调查收集侵权证据的合理费用、律师代理费等。

本案中,由于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法院可以根据侵权的情节决定赔偿的数额,包括侵权损失、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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