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指经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提交相关材料,省级工商局将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的相关申请材料及时邮寄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但不能以该商标必须符合本条规定的所有因素为前提。
据此,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
(一)证明公众知晓该商标的相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期限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三)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宣传媒体类型、广告金额等相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