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加强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名牌产品是指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信誉好、经济效益显著的产品。第三条省经贸部门主管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云南省名牌产品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科技、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省经贸部门做好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

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云南省名牌产品。第五条对创建名牌产品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申请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遵循市场评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七条云南省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并在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保持合格,具有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良好的信誉和用户、消费者的满意度;

(二)产品具有较高的声誉,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量、产品销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3)产品生产达到适度经济规模,利税总额、销售利润率、出口汇率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处于较好水平,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技术装备先进,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或体现云南特色的独特技术。

云南省名牌产品的具体条件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第八条云南省名牌产品每年认定一次。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当地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向省经贸厅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应当如实填写《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

(二)国家规定的产品生产合法资质证明;

(3)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等级证书;

(四)省级以上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近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食品六个月内,其他产品一年内);

(五)企业质量管理状况的相关证明;

(六)省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证明该产品市场占有率和行业排名的相关材料。第十条地、州、市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省级经贸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一条省级经贸部门应当在收到提交的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初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对初步认定的云南省名牌产品向省经贸厅提出书面异议。经裁定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由省经贸部门予以认定,并正式公告,颁发《云南名牌产品证书》;异议经裁定成立的,不予认可。

《云南名牌产品证书》及其标志由省经贸厅统一制作。第十二条云南省名牌产品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企业可向省级经贸部门申请续展。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延期,每次延期有效期为3年。第十三条在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续展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包装、标识、装潢、产品销售和广告宣传中按规定使用云南省名牌产品标志和称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经贸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云南省名牌产品的管理,对云南省名牌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条件的,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经贸厅取消云南省名牌产品称号,收回云南省名牌产品证书,停止使用云南省名牌产品标志。

自取消云南省名牌产品称号之日起,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