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的完善只是为了保护“消费者”

我国第三次修订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然后呢。停止欺骗消费者?但仍比较粗糙,缺乏具体规则,可能导致商标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价值目标无法实现。在商标侵权判决中,法官只是偶尔顺带提及消费者,并未将其纳入利益衡量的判断模式,更谈不上在消费者与商标权人发生利益冲突时优先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自觉不自觉地忽略了商标法对消费者的保护。鉴于近年来商标侵权纠纷中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文提出了商标法如何完善消费者保护的课题。商标法的目的是明确商标法的目的和手段,降低搜索成本,促进产品质量。主流商标?信息?理论上,商标通过使消费者将识别标记与肉眼无法观察到的产品特征(如饮料的味道和衣服的舒适度)联系起来,从而发挥信任功能。这一功能不仅使消费者带着商标安全购物成为现实,也使卖家保持和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以获得重复交易的激励。商标还通过促进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更有效地发挥语言功能。这个功能可以通过降低消费者搜索的成本,简化消费者的决策过程来实现。商标法通过发挥商标的信任和语言功能,促进产品质量的一致性,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在商标持有人的帮助下监控侵权行为是商标法的一种手段。商标信任和语言的正常功能依赖于商标信息不受相似性标记的干扰。商标制度防止混淆或假冒的最终目的是提高消费者的福利。但是,由于个人消费者诉讼涉及的交易成本高、任何个人消费者涉及的利益小、损害分散,受损害的消费者并不是监测商标信息完整性的合适人选。商标法通过赋予在先商标的使用者以财产权来防止后来者使用混淆商标,并利用商标持有者的自利性来确保他们有意识地监控任何破坏商标信息真实性的威胁。基于鼓励侵权监控的目的,商标法为商标持有人提供了衡平法和经济救济。商标法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保护商标信息的清晰性和不受干扰性的目的是帮助消费者从众多品牌产品中容易地找到并区分他们信任和喜爱的产品,而最终目的必须通过给予商标持有人首先发展和培育这些品牌的激励来实现。鼓励他们更好的办法是保护他们的品牌投资,保护品牌投资更好的办法是把监测侵权和提起诉讼的职能交给商标持有人。商标法为商标持有者提供了强大的经济激励来投资广告和监控侵权行为,使消费者能够区分品牌,建立对自己喜欢的品牌的信任,并在市场上快速找到他们需要的品牌产品。商标法的目的和手段简单明了:通过使商标持有人受益来增进消费者的福利。在具体规则设计上完善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混淆可能性?评判标准。虽然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7条第2款引入了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侵权认定的标准,但具体的操作规则需要细化。首先,司法解释要明确?混淆可能性?测试中必须考虑的具体因素。美国13巡回上诉法院有自己的检验因素,但主要考虑六个主要因素,即实际混淆、原告标记的强度、标记的相似性、市场接近性、消费者的注意和被告的意图,值得我国借鉴。其次,衡量消费者注意力的因素要量化。消费者的认知动机和能力决定其注意水平,而动机由参与和个体认知需求决定,而能力可能受到购物环境、有限信息、初级和高级商标比较机会、不可理解信息、时间限制和个体认知资质的影响。受关注程度如何?混淆可能性?成反比。对认知因素进行科学量化,可以避免司法判决的随意性和任意性,增强判决结果的可信度和合理性。加商标?正确使用?的规定。《商标法》第59条虽然对商标权的限制规定了一些规则,但不够全面,尤其是缺少商标?正确使用?规定不能有效调整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竞争对手在非商标意义上使用商标之间的冲突。商标不仅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还可能被消费者赋予新的意义,进入公共话语系统,成为我们词汇的一部分。一些商标经常填补我们词汇中的空白,并为我们的表达增添现代气息。商标承载了如此多的交流信息,以至于允许商标所有人限制其使用不利于我们自由和公开交流的利益。同时,限制竞争对手在非商标意义上的描述性使用也会不合理地阻碍竞争。因此,我国商标法应增加商标合理使用的规定,以更好地协调商标权人、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利益。增加虚假广告的商标责任。近年来,一些商标所有人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商标所有人除了承担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责任外,还应承担商标责任,即商标所有人故意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由受害人起诉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不仅是质量保证,也是信誉的象征。当一个商标已经演变成故意欺骗的代名词,让它在市场上消失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只有提高商标权人的违法成本,才能根除虚假广告的顽疾。在司法裁判中合理权衡消费者利益,树立合作商标法理念。亚当。史密斯?看不见的手?然后呢。利己主义者?市场经济的假设,以及杰里米?边沁?功利主义?并补充了芝加哥学派的效率理论,击败了其他证明商标权正当性的理论,成为商标法的主流理论。其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其指导下的商标法是个人主义的商标法。虽然个人主义有其历史意义,但个人主义商标法忽视合作的弊端日益凸显,咄咄逼人的商标诉讼、滥发侵权警告函、不当限制商标使用等商标权滥用行为愈演愈烈,构建合作商标法成为唯一选择。合作主义强调消费者对商标创造的贡献,并给予他们使用商标表达自己的自由。关注竞争对手的权益,防止商标垄断,抑制自由竞争;加强商标保护,保护商标权人对品牌投资的积极性。法团主义的最终目的是创造一个良性竞争、合作共赢的市场环境,最终让消费者受益。设计多元利益衡量的诉讼模式。把商标所有人当消费者?取代复仇者联盟?“刘伟”的观点在英美法官的判决书中较为常见。传统的商标诉讼模式是商标所有人作为消费者的代理人,以竞争对手的身份对抗被告,但商标侵权标准是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使得这种诉讼模式过分强调了商标所有人和混淆消费者的利益,而忽视了未混淆的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利益。不迷茫的消费者从竞争对手的进入中获得了实质性的利益。最新研究表明,困惑不一定有害。消费者可能因为困惑而尝试更便宜或质量更好的替代品,最终结果是促进价格和质量竞争,对消费者有利。所以法官要转变思维方式,把诉讼主体从?二比一?(由原告及其代理人混淆消费者与被告)的模式改为?二比二?该模式(由原告及其代理人迷惑消费者,再由被告及其代理人迷惑消费者)避免了过度保护一些迷惑消费者而忽视另一些消费者的制度偏差。从消费者调查中引入科学证据。什么是商标侵权诉讼?混淆可能性?决策过程,然后呢?混淆可能性?单纯依靠法官的主观臆断显然是不科学的,这涉及到对消费者无形心理状态的评估和检测。因此,有必要引入消费者调查的科学证据,作为法官决策的参考。消费者是否迷茫,什么样的消费者迷茫,有多大比例的消费者迷茫,只有通过对市场上的消费者进行实地调查才能发现。比较标记的相似性和其他方法不能代替对消费者的实际市场调查。因此,适度引入消费者调查证据是商标司法未来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