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原告美国莫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仕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是一家在中国从事电子连接器制造和销售的跨国企业。1989年,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MOLEX”商标,核准使用的产品为第9类,即连接器、开关、插座、可互换插件设备及产品,商标注册号为344511。Molex公司注册了该域名”。com”在1994中以“Molex”为顶级域名。上述商标和域名用于在中国的分销业务。被告深圳市长江连接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是在深圳注册的企业法人,主要销售电子连接器产品。长江公司注册了该域名”。cn”与顶级域名“molex”于2003年3月。被告一直在使用该域名的网站推广其公司和产品。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莫仕公司于2007年初将被告长江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长江公司注册“molex.cn”域名并利用该域名从事电子商务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其于2003年3月注册了“molex.cn”域名,当时原告的“molex”商标在中国尚未达到驰名程度,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被告在注册“molex.cn”域名时征得了原告代理人的同意,被告购买了原告代理人的产品后对外销售。因此,被告注册和使用“molex.cn”域名不存在恶意。被告使用“molex.cn”域名已近五年。根据中国互联网中心域名解决办法,如果争议域名注册期限超过两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再受理,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Molex公司的“MOLEX”商标是依法核准注册的,且在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故受我国《商标法》保护。原告的“MOLEX”商标标识是杜撰的文字。与原告的商标标识相比,被告长江公司注册使用的“molex”顶级域名的英文字样相同,只是字母大小写不同。互联网上对英文字母的识别是不区分大小写的。被告通过其“molex.cn”域名下的网站经销的商品为电子连接器等。,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相同。因此,被告注册使用“molex.cn”域名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提供的商品产生误解。被告没有使用“molex.cn”域名的合法权益,主观上存在恶意侵权,故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长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molex.cn”域名,并赔偿原告molex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本案是利用域名恶意注册、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典型案例,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本案对于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具有示范意义。一、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原因权利冲突一直是民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争议较大的问题。有学者称该命题为伪命题,权利冲突本质上不存在;其他人认为这是权利冲突。因此,明确界定权利冲突的概念是讨论的前提。本文中的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是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与商标在形式上是合法注册的,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但实际上域名与商标的共存会导致利益冲突。为了平衡域名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基于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应当对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依法给予法律制裁,以维护诚实、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域名和商标都是商业标志,可以用来表示经营者或者相关商品(服务),会导致类似的商标侵权。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将域名定义为在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字符符号,与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因此,域名是由数字或字母组成的互联网地址。在域名的帮助下,网络用户可以很容易地访问一个网站,而不需要记住它的数字IP地址。企业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一个地址,不仅显示了经营主体,还显示了其商品或服务。这是一个商业活动的虚拟场所。从这个意义上说,域名具有商业标识的意义。企业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二者有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的,该域名的注册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当域名的注册人没有合法权益使用该域名,且主观上有恶意时,该行为应定性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二、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方法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方法是指通过对域名恶意注册的界定,将冲突域名从市场交易场所清除出去,从而解决域名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纠纷。为了界定域名恶意注册,必须明确界定构成域名恶意注册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没有权益,且没有正当理由注册或使用该域名;(4)被告在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上存在恶意。根据这一规定,构成恶意注册域名的要素可以分解为:1。争议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误导性;2.域名注册人不具备注册该域名的合法权利或利益;3.该域名被恶意注册或使用。第三,论证恶意注册域名的证明标准。商标所有人在明确了恶意注册域名的构成要件后,还必须明确各项构成要件成立的证明标准。对于“争议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要求,商标所有人可以证明其商标是合法注册的,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其商标相同或者引人误解的近似。商标所有人很难彻底证明域名注册人不具有注册域名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因为大部分信息只有被告知道和掌握。一般认为,只要商标所有人主张被告对该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举证责任就会转移到被告身上。商标所有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该域名是被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如域名注册的目的是被动持有该域名,以便以其他形式向商标所有人出售、出租或转让,以谋取经济利益;域名注册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商业运作;域名注册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防止商标所有人通过域名的某种形式在互联网上反映自己的商标;域名注册人以链接、赞助等形式,故意混淆或者误解域名与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经营者之间的业务关系,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以诱导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订购其商标或服务,从而获取经济利益。针对原告的侵权指控,被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1。对该域名拥有在先权益;2.争议域名属于普通词汇,可以作为公共资源供人享用;3.它善意地使用域名。被告的抗辩主张成立时,不应认为被告注册、取得或使用争议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从本案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来看本案,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MOLEX公司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注册的molex.cn域名中的顶级域名与MOLEX公司商标近似;被告注册和使用“molex.cn”域名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推广和销售电子连接器等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从而很可能使相关公众混淆原、被告销售的商品来源,或者认为原、被告之间可能存在联营关系;原告使用MOLEX商标生产和销售的电子连接器产品在中国驰名,MOLEX商标是虚构的文字。被告注册并使用MOLEX的域名,利用MOLEX商标的声誉吸引消费者,诱导网民访问其网站,以订购其销售的电子连接器产品或服务,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主张其在注册“molex.cn”域名时取得了原告代理人的同意,被告购买了原告代理人的产品后对外销售,故被告注册和使用“molex.cn”域名不存在恶意。而被告的抗辩恰恰说明了他在明知存在的情况下,仍将原告的“MOLEX”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注册使用“molex.cn”域名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是恶意注册使用的行为。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停止使用、撤销“molex.cn”域名并赔偿原告molex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