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康相关产品的特殊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的特殊规定如下:

1,适用于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

2.卫生部成立的健康相关产品审评委员会对保健食品、化妆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评;

3.卫生部应当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对批准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核准决定。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洁易懂,符合中国语言习惯;

3.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品牌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健康相关产品的品牌名称、通用名称、属性名称和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商标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使用该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2.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示主要原料、主要功能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表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3.属性名称应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允许使用抽象名称。但对于消费者已知属性的传统产品,可以省略属性名称,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4、产品型号应反映产品的特性,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包含以下内容:

1,消费者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和地方方言;

2.虚假、夸张、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一代”;

3.粗俗或迷信的词语;

4、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

5、外国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车型除外)。如果是注册商标或者必须使用外文字母和符号的,必须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综上所述,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的名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允许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使用。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等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