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关于颁布《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以下简称洛阳浮法)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洛阳彩车技术属于国家机密技术,属于国家技术出口管制项目。第三条所有基于洛阳浮法技术开发的浮法玻璃工艺、技术和设备均属于洛阳浮法技术的范围,包括工艺、方法、图纸、材料、专有技术、器具、设备和材料。第四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代表国家对洛阳彩车技术实行归口管理。管理范围包括:技术的转让和许可;技术出口审查;无形资产的评估和审批;二次开发;扩展所有权的定义和发展成果的价值评估。第五条中国新型建筑材料设计研究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具有洛阳浮法技术设计和使用资质。
使用洛阳彩车技术从事设计工作的其他单位,必须经国家建材局批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洛阳彩车技术从事项目的初步和设计工作。第六条使用洛阳彩车技术进行建设和生产的单位,必须申请许可证。已投产或在建的单位应补办使用许可证,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义务。使用单位,不论项目性质如何,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应向国家建材局申请许可证。第七条使用洛阳彩车技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办理:
(一)境内法人利用境外资金和境外法人在境内投资;
(2)境内外法人利用国外浮法技术和设备,在采用洛阳浮法技术的企业投资新建或改造现有生产线;
(三)洛阳彩车技术出口或国内企业向国外投资。第八条凡采用洛阳浮法技术在国内外建设浮法玻璃生产线的中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资企业,均应按国民待遇原则缴纳技术使用费。
技术使用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用于洛阳彩车技术的发展、技术持有者的分配和技术出口者的奖励。第九条洛阳彩车技术审查、技术出口审查和许可证办理均使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技保密审查专用章”。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国家建材局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建材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