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什么?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规定:①一般食品标识不得强调适用于特定人群,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②食品不得标注“零添加”字样;③生产日期和质量保证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4)鼓励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低油、低盐、低糖或无糖的提示。

为规范食品标识,保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已于2月20日2019 11至65438+20通过司法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扩展数据: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一栏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pscszhc@samr.gov.cn,邮件主题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将征求意见函寄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政编码:100820)。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中国质量监督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