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导致商标被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按权限可分为申请和撤销。主要情况有:
(一)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标局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
1,使用不得使用和注册为商标的标志;
2.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二)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1.抄袭、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2.抄袭、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提出异议的;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商品并非来自该标志标注的地区,误导公众。但是,善意登记的除外;
5.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此外,商标注册三年未使用证据或者主体发生变化的,他人也可以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