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表

投诉表

原告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第..

请求的项目

事实和理由

我在此传达

人民法庭

附:原审复印件。

申请人

日期年月

注:1。这个投诉是针对各种情况的。它是用炭黑墨水笔和毛笔书写或印刷的。

2.在“申诉人”一栏,如果是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住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注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当“事实和理由”部分没有足够的空间时,可以添加中间一页。

4.在“投诉人”签名栏,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诉范文(1)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人名称:xx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xx省福州市迎宾大道218号

电话:* * * *

联系人:何

被申请人名称:xx制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名称:xx生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xx市高新技术开发区1477号

电话:* * * *

因被投诉人侵权,投诉人向你局投诉。

投诉请求:

1.立即停止“珍视明”调理液的生产和销售,并当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2.对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进行处罚。

3.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

投诉事实和理由:

最近,我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了一款名为“珍视明”的伊势调理液。本品由香港百年益生制药有限公司监制,xx生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xx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 *)青卫健卫护字第620号。

该产品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原因如下:

我们的“珍视明”牌滴眼液在中国眼科用中药综合名录中排名第一,成为中国护眼产品第一品牌。珍视明商标于2006年2月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520501。同时还申请了注册号为3721519的第五类商标,作为我公司核心商标被广泛使用,并被授予“xx省著名商标”。目前正在积极申请驰名商标。对方不可能对公司“珍视明”产品和商标的知名度一无所知,却故意套用我们的“珍视明”商标,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我们的企业形象和声誉,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确实是对我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两厂家生产销售“珍视明”调理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确保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你局尽快查处。

附件:相关证据材料。

Xx药业有限公司

* * 2008年7月25日

投诉范文(2)

上诉人:宁波* * *保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市* *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

宁波市* *区姜山镇公* * *贸易站

投诉:请求查处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并责令其停止投标,限期改正。

事实和理由:

* * 03月18日,受让人宁波市* *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以下简称“姜山交易站”)受招标人宁波市* *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姜山环卫站”)委托,发布“姜山镇道路保洁工程(项目编号:JS-ZB)2010 & gt;-006)"进行竞价。投诉人宁波* * *保洁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人已参加了投标报名,并收到了姜山贸易站颁发的资格预审文件。在招标过程中,投诉人发现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的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向你局提出投诉:

1.招标人姜山环境卫生站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依法委托招标。

从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来看,姜山环卫站没有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而是选择自行招标。而姜山环卫站作为基层环卫管理机构,可能不具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6条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单位不具备上述招标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招标,否则违反《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二、招标人姜山环境卫生站《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不合法。

1,法律条文

(1)《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认为有必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 *区乡镇(街道)财政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操作规程》(银政办发

2.投诉人的意见

投诉人认为,姜山环卫站的招标活动属于强制性招标项目,应向你局作为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由姜山贸易站备案,明显违反了上述两条规定。因此,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是非法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三。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评分标准含有违法内容,妨碍或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公平、公正竞争。

1,法律条文

(1)《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2)《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二)以在本地区、本行业获得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三)《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四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四)《* *区乡镇(街道)财政投资500万及以下50万及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操作规程》(银政办发

2.投诉人的意见

首先,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件中“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第(4)项对注册在本区、本市的企业给予高分,对不在本区、本市的企业给予低分,这是一种变相的“基于地域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

其次,《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第(五)项规定“企业最近三年承担的道路清扫保洁项目获得6分”,属于“以本地区、本行业获奖情况为投标条件”和“以获奖项目为加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有歧视。上述内容违反《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二款、《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五条、《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四款、《* *区财政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操作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与此同时,

此外,姜山交易站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中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的内容存在矛盾,明显违法。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明确规定,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但资格预审文件中“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第二项仍规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存在明显矛盾,进一步证明投标人姜山环卫站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资格,不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

4.招标人姜山环卫站未向投诉人出具招标预算,本次招标活动涉嫌暗箱操作。

《* *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采用预算报价或者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从招标公告内容来看,本次招标采用“预算报价”方式,姜山交易站应在投标人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发放“预算书”,而姜山交易站却搞暗箱操作,向其他投标人发放“预算书”而不向投诉人发放。为此,投诉人曾向姜山环卫站和姜山贸易站提出补办“预算书”的要求,但均以各种理由拖延。

投诉人认为,“江山镇道路清扫”招标项目属于服务招标,服务招标的预算内容直接关系到投标人的成本核算和投标报价,因此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详细地规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否则招标公告中654.38+0.7万元的“工程造价”缺乏实际意义。鉴于被申请人有针对性地拒绝向投诉人出具“预算书”,投诉人完全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姜山环卫站和姜山贸易站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涉嫌违规操作。发现上述违法事实后,投诉人于4月7日向姜山环卫站和姜山贸易站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其停止投标,纠正违法行为,但姜山环卫站和姜山贸易站至今未给予书面答复。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项目的公正性,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和《* *区财政基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投诉人特此向你局提出投诉。请查处被申请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招标并限期改正。

这个演示

宁波市* *区城市管理局

投诉人:宁波* * *保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