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禁止山东住宅名称中出现“豪宅”、“国际”等字样。
《山东省建筑物和居住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建筑物和居住区名称管理,进一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省民政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建筑物和居住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我们现在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即日起至8月12日,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件:sdmzqhdmc@shandong.cn
(2)传真:0531-86152668
(3)信函:山东省民政厅地名处,济南历下区南新街1号(邮编:250012)。
特此公告。
山东省民政部门
2020年8月5日
山东省居住建筑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物和居住区名称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1998修订)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和居住区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建筑标志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名称(含简称)、字号、商标或招牌不适用本规定。
建筑物和居住区的命名和更名、申报和审核程序、权限等管理活动,按照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建筑物和居住区,应当依法经批准建设,其中:建筑物是指具有地名、商业功能或者特殊意义的建筑物(群);居住区是指在城镇中开发建设的,以建筑物(群)为主体,居民日常生活居住的城市居住区。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要求)建筑物和居住区名称除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法律法规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
(二)积极弘扬传承地域地名文化,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自然和人文特色。
(三)通俗易懂,照顾习惯,有利于传承,便于记忆。
(四)使用规范的汉语书写,普通话发音、罗马字母拼写形式符合《汉语拼音方案》、《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中国地名部分)》等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5)禁止使用人名、外国地名或音译汉字。
(六)名称与其使用功能、建筑规模相适应,做到名副其实,不得片面夸张、离奇或故弄玄虚。
第五条(一般要求)具有商业、居住或其他功能的城市建筑群,一般称为居住区。商业或其他功能部分占总建筑面积50%以上且相对独立的,可按建筑类别单独命名。
第六条(总则)建筑物和居住区的名称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应避免使用单个单词,通用名应避免重叠。
建筑名称前可加功能限制词,一般不超过8个汉字;原则上,专属字号应加在行政区域名称之后。
居民区名称前也可以加修饰词,一般不超过6个汉字。
第七条(禁止用字的规定)建筑物、居民区名称中禁止使用下列文字:
(一)中国、中国、全国、民族、中央、国际、世界、世界、宇宙、民族等具有明显过分含义的词语;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区”、“首都”、“小城”等具有排他性含义的词语。
(3) "?"非文字符号,如“-”、阿拉伯数字、外语或拼音字母。
(4)历代皇帝的称号,如皇帝、朝廷、御所、帝都、宫殿、宰相、官邸、官邸等,以及历史上官衔、职位的用词和表述(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5)描述经营信息的文字、行政区划名称(如企业名称、简称、品牌名称、商标等)(本建筑物名称除外)。
(六)具有比较意义和可能贬低其他建筑物名称意义的数字、序数或者其他文字。
(7)含有不健康、易产生歧义或违反政策、法规、公序良俗的其他含义的文字或内容。
第八条(通名分类规定)建筑物、居住区的通名应当与地名的属性相适应,禁止使用其他地名的通名作为建筑物、居住区的通名。
常用通用名的适用范围和规定如下:
(1)建(构)筑物:大型建筑(群)。
(2)广场:由道路环绕,有整片面积的露天公共空间的相对完整的建筑群。
(3)中心:具有一定引领功能的建筑(群体)。
(4)城市:超大型居住区,或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商业或其他功能的建筑群。
(5)商业建筑(商场、购物中心):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等多种功能的建筑。(或者面积较大的建筑)。
(6)亭台楼阁:具有特定功能或特殊意义的相对独立的低层建筑。
(七)公馆、建筑物、工场:普通建筑物(不含构筑物)。
(8)新村:旧城改造后新建的、生活设施较为完善的相对集中的居住区。
(9)花园:绿地、人工景点等休闲区域面积占总面积50%以上的居住区。
(10)别墅:绿化面积超过40%,依山而建的住宅区。
(11)公寓、商住两用建筑:指具有商住两用功能的建筑,区别于普通商品房。
(13)住宅小区、花园、村庄、房屋、庭院、住宅、院落、房屋、住所等。:本条第(八)、(九)、(十)、(十一)项以外的其他住宅小区。
(十三)其他通用名称。使用其他文字作为通名,应当符合本地区的规定,符合现代汉语的规范和使用习惯。
(1)(2)(3)(4)(5)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或层数、高度等最低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试行要求)地名命名更名管理部门在受理建筑物、居住区名称申报业务时,应当对其名称的重复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现行地名管理法规、政策、规章和本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予以更名。
第十条(备案材料要求)申请建筑物、居住区名称许可或者备案时,提交的材料应当包含地名的规范书写形式、拼音拼写、地名含义等相关属性信息材料。材料内容和格式文本由市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标注要求)建筑物和居民区设置地名标志,应当标注标准名称。
第十二条(标准地名的使用)建筑物、居民区的名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命名或者更名后,方可使用。相关申报审批(许可)、营销广告、市场交易、产权登记等环节应当使用标准名称,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标准名称的用字。
第十三条(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XX月XX日。
(原题为:《山东省建筑物和居住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